協會概況
協會章程
蚌埠市新型建材行業協會(第三屆)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蚌埠市新型建材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譯名:Bengbu Innovative Building Materials Association 縮寫:BIBM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全市及省內外新型建材(商品混凝土、散裝水泥、新型墻體材料、商品砂漿)生產企業及與上述行業相關的生產、經營、設備制造、設計、應用、施工等有關單位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推進循環經濟發展,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可持續發展為方針,認真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新型建材生產、推廣應用方面的政策法規;充分發揮協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維護會員企業利益,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協調行業開展公平有序競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開展行業經濟、技術交流、學習培訓等服務;為會員企業提供政策、技術、質量、管理及信息等方面的咨詢服務活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行業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市民政局,接受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協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后,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方可實施。本協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協會地點:蚌埠市興中路436號 郵政編碼233000
活動地域:蚌埠市轄區范圍內。
第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黨建
第八條:本單位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積極配合社會團體黨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九條:本單位黨組織是社會團體組織和活動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應當緊緊圍繞黨章賦予基層黨組織的基本任務開展工作,團結凝聚群眾,保證正確政治方向,促進本單位健康有序發展。建立并落實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制度。
第十條:支持配合黨組織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充分發揮黨組織在社會團體的誠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主導作用。本單位黨員要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十一條:本單位具備組建黨組織條件時,本著應建盡建的原則,應同步建立黨組織;暫不具備組建條件的,可通過先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基層黨組織。
第十二條:本單位中正式黨員人數達3名(含3名)以上的,按規定成立不同層級(黨支部或黨總支、黨委)的基層黨組織。支持黨員社會團體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等黨內職務。注重黨員發展工作,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
第十三條:積極為黨組織在本單位內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經費和人員支持。按照有場所、有設施、有標志、有黨旗、有書報、有制度的“六有”標準,加強社會團體黨組織活動場所規范化建設。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行業認真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環保治理、清潔生產等有關政策法規。
(二)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存在的共性問題及會員企業訴求,提出行業合理規劃、健康發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和實施行業政策及規劃,完善行業管理。
(四)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企業利益,引導協調行業開展公平有序競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五)組織開展行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組織有關專家對企業開展技術、質量、管理等方面的診斷和技術服務;為企業辦理資質認定及有關優惠政策落實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技術、管理、法規等方面的培訓和相關的學習考察;組織開展技術研討交流,產品及科研成果推廣和產品展示等活動;設立協會網站、開展資料會刊發行等宣傳工作;加強同省內外有關社團組織協作聯系。
(六)為政府有關部門在行業管理中發揮參謀和助手作用,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市場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在經濟合作中,溝通供需方面發揮平臺和紐帶作用。
(七)興辦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及加快新型建材產品推廣應用的實體。
(八)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協會委托的有關工作。
以上業務范圍概括為:組織開展行業經濟技術交流、產品推廣、行業評比、業務培訓、規范市場及維護行業權益。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會員范圍:凡依法從事新型建材產品及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應用、設計、施工、設備制造的有關企業單位。
國家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現職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會員;其離退休人員未受企業會員委托,也不能成為會員。
第十六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新型建材行業或領域有一定影響;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履行會員各項義務;
(六)持有工商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相關證書。
第十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1/2多數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人授會員牌匾。
第十八條: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和協會網站免費宣傳及獲取相關資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支持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牌匾。會員如果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一條:會員如有不遵守本章程,本協會將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收回會員牌匾。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
(四)選舉罷免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屆理事會理事從會員代表中產生。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應當不少于9人,但不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1/3,且為單數。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協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的繼任和增補;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名譽會長、顧問、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有1/3以上理事提議應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聘任專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犯罪。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本屆協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屆協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本屆協會會長(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其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秘書長及專職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名譽會長、顧問、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業分會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設監事 2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行業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推舉;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進行糾正;
(五)向行業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監事發現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協會承擔。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接受捐贈時,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經費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實行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五十三條: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已經2019年11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